调查建议


模块 1

该调查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对英国的“复原力和准备情况(模块 1)”进行了调查,并发布了第一份报告和建议。

它审查了英国大流行病应急准备、恢复力和响应的中央结构和程序的现状。

# 推荐
1 简化的全系统民用应急准备和恢复能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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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政府应各自简化和减少负责应对全系统民事紧急情况和增强应对能力的机构数量。

核心结构应该是:

  • 设立一个内阁级或同等级别的部长级委员会(包括负责卫生和社会保健的高级部长),负责每个政府的全系统民事应急准备和恢复能力,该委员会定期开会,由相关政府的领导人或副领导人担任主席;
  • 每个政府都有一个跨部门的高级官员小组(定期向内阁级或同等部长级委员会报告),负责监督和实施民事应急准备和恢复力政策。

该措施应在本报告发布后 12 个月内实施。

在高级官员小组成立后的六个月内,应完成一项审查,以简化和减少负责全系统民事应急准备和恢复能力的机构数量。

随后,在本报告发布后的 24 个月内,部长委员会应合理化和精简负责全系统民事应急准备和恢复能力的下属或支持小组和委员会。为支持这一核心结构而保留或创建的任何小组和委员会都应有明确的目标,并应定期报告分配给他们的任务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2 英国内阁办公室在应对全系统民事紧急情况方面的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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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应该:

  • 废除由政府部门牵头的全系统民事应急准备和恢复模式;
  • 要求内阁办公室牵头做好英国政府各部门对全系统民事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应对能力建设,包括监测其他部门的准备和应对能力,支持各部门纠正问题,并将问题上报给建议 1 中的英国内阁级部长委员会和高级官员小组。
3 更佳的风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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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共同努力,制定一种新的风险评估方法,不再依赖单一合理的最坏情况,而是采取以下方法:

  • 评估代表不同风险的更广泛的情景以及每种风险的范围;
  • 除了处理紧急情况的后果之外,还考虑预防和减轻紧急情况;
  • 全面分析不同风险的综合影响可能如何使紧急情况复杂化或恶化;
  • 除了评估短期风险之外,还评估长期风险并考虑它们如何相互作用;
  • 对每种风险对弱势群体的影响进行评估;并
  • 考虑到英国的能力和能力。

在此过程中,英国政府和地方权力下放行政部门应该进行风险评估,以反映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和整个英国的具体情况和特点。

4 英国全系统民事应急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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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共同推出全英国范围的民事应急战略(包括流行病),以预防各种紧急情况,并减少、控制和减轻其影响。

该策略至少应该:

  • 适应性强;
  • 包括针对每一种潜在的全系统民事紧急情况的部分——例如,一个关于大流行病的部分,清楚地解释英国政府、权力下放行政部门及其部门/理事会以及地方响应人员的角色和职责;
  • 考虑每种紧急情况的多种潜在情况;
  • 确定关键问题并列出一系列可能的应对措施;
  • 确定如何应用该策略,以确保任何潜在的反应都与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况相称;
  • 根据已发布的模型,对紧急情况对健康、社会和经济造成的潜在影响以及对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短期、中期和长期评估;以及
  • 包括对英国有效应对紧急情况所需的基础设施、技术和技能的评估,以及这些需求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如何变化。

该战略应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实质性重新评估,以确保其是最新的和有效的,并吸收重新评估期间获得的经验教训。

5 未来流行病的数据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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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应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及时收集、分析、安全共享和使用可靠数据的机制,以便在未来的流行病爆发之前为应急响应提供信息。数据系统应在流行病演习中进行测试。

英国政府还应委托开展更广泛的研究项目,以备未来发生大流行时启动。这些研究可以是“休眠”研究,也可以是旨在快速适应新疫情的现有研究。应鼓励与国际合作伙伴更好地合作。这应包括以下项目:

  • 了解新病毒的流行情况;
  • 衡量一系列不同公共卫生措施的有效性;以及
  • 确定哪些弱势群体受疫情打击最严重以及原因。
6 英国全国范围内的例行疫情应对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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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至少每三年联合举行一次全英国范围的疫情应对演习。

演习应该:

  • 测试英国范围内、跨政府、国家和地方对流行病各个阶段的应对措施,从最初的疫情爆发到多年的多波疫情;
  • 包括广泛参与流行病防范和应对工作的人员;
  • 思考一下一旦爆发大流行病,广大弱势群体将如何得到帮助。
7 公布民事应急演习的调查结果和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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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有民事紧急演习,英国、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政府应各自(除非因国家安全原因而不这样做):

  • 在演习结束后三个月内发布演习报告,总结调查结果、经验教训和建议;
  • 发布行动计划,列出针对报告调查结果将采取的具体步骤,以及由哪个实体在行动结束后六个月内采取这些步骤;
  • 将英国各地的演习报告、行动计划、应急计划和指导保存在英国范围的单一在线档案中,供所有参与应急准备、恢复和响应的人员访问。
8 已发表的关于全系统民用应急准备和恢复力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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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政府应至少每三年向各自的立法机构提交并发布有关全系统民事应急准备和恢复能力的报告。

报告至少应包括:

  • 各国政府已确认的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系统的民事紧急情况;
  • 向各国政府提出的减轻这些风险的建议,以及这些建议是否被接受或拒绝;
  • 成本效益分析,列出接受风险与采取行动减轻风险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 谁可能容易受到风险的影响以及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减轻这些风险;
  • 一份列出实施已接受建议的时间表的计划;以及
  • 关于执行先前接受的建议的进展的最新情况。
9 定期使用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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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政府应在公务员队伍中引入红队,以审查和质疑与全系统民事紧急情况的准备和恢复有关的原则、证据、政策和建议。红队应来自政府和公务员队伍之外。

10 英国全国范围内的独立法定机构,负责全系统民事应急准备和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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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应与地方政府协商,成立一个法定独立机构,负责全系统的民事应急准备和恢复工作。

新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 为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独立的战略建议,帮助他们规划、准备并增强应对全系统民事紧急情况的能力;
  • 与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志愿者、社区和社会企业部门以及公共卫生主管进行磋商,以了解如何在整个系统民事紧急情况下保护弱势群体;
  • 评估英国全系统民事紧急情况的规划、准备和恢复能力状况;以及
  • 就应对全系统民事紧急情况所需的能力和能力提出建议。

作为一项临时措施,新机构应在本报告发布后 12 个月内以非法定形式成立,以便其能够在立法通过之前开始工作。

调查收到了针对英国恢复力和准备程度的模块 1 报告的以下回应:

在收到各国政府对模块 1 报告的回复后,主席致函各国政府:

模块 2

2025年11月20日星期四,调查委员会发布了其第二份报告和建议,该报告和建议是对其英国“核心决策和政治治理(模块2、2A、2B、2C)”的调查结果。

它考察了初步应对措施、中央政府决策、政治和公务员表现,以及与地方政府、地方和志愿部门的关系的有效性。

# 推荐
1 北爱尔兰首席医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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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爱尔兰卫生部应将北爱尔兰首席医疗官的职位调整为独立的咨询机构。北爱尔兰首席医疗官不应在北爱尔兰卫生部内承担管理职责。

2

地方政府出席SAGE会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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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GO-Science)应邀请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政府提名少量代表,从未来任何紧急情况发生之初就参加紧急情况科学咨询小组(SAGE)的会议。

这些代表的身份是“参与者”还是“观察员”,应取决于他们的专业知识,并且应由SAGE决定。

3 专家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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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GO-Science)应建立并维护一个涵盖英国四个地区的专家名录,这些专家愿意参与科学咨询小组,以应对各种潜在的民事紧急情况。

4

发布技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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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系统民事紧急状态期间,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尽早公布有关科学、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技术建议以及专家咨询小组的会议记录——除非有正当理由阻止公布,例如商业机密、人身安全或国家安全,或者因为适用法律咨询特权。

5

为咨询小组参与者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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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GO-Science)、苏格兰政府、威尔士政府和北爱尔兰卫生部应各自制定科学咨询小组所有成员的标准任命条款。这些条款应包括:

  • 明确个人角色的性质、责任范围以及可能需要投入的时间;
  • 支付报酬的方式是,他们必须投入时间离开自己的主要工作岗位;
  • 获得支持服务;以及获得个人和网络安全方面的建议,并有程序来升级具体问题。
6

履行社会经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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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应在英格兰实施 2010 年《平等法》第 1 条,以履行社会经济义务。

北爱尔兰议会和北爱尔兰行政机构应考虑在 1998 年《北爱尔兰法》第 75 条中加入类似条款。

7

将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纳入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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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应出台法律,使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在英格兰具有法律效力。

北爱尔兰行政机构应考虑制定类似条款。

8

紧急情况下考虑弱势群体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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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苏格兰政府、威尔士政府和北爱尔兰行政机构应各自达成一致,制定一个框架,明确哪些人最容易感染疾病并因此死亡,以及哪些人最有可能受到未来应对疫情措施的负面影响。该框架应列明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以降低这些人面临的风险。

平等影响评估应纳入此框架。如遇国家危机而无法开展此类评估,则应尽快恢复。

各国政府应就如何确保将此框架纳入紧急决策制定达成一致,并在对本报告的回应中予以公布,并说明由谁负责确保在国家危机期间始终考虑这些问题。

9

北爱尔兰紧急情况下的授权权力

请完整阅读该建议。

北爱尔兰行政机构和英国政府(必要时应与爱尔兰政府协商)应审查北爱尔兰的政府结构和授权权力,以考虑以下事项:

  • 赋予首席部长和副首席部长在紧急情况下共同指导其他部长和部门工作的权力;

  • 赋予北爱尔兰公务员首长在紧急情况下向各部门或民事应急机构分配公务员的权力;

  • 如果在权力分享安排暂停期间发生紧急情况,通常需要部长批准的决定将如何做出。

10

民事应急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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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在未来的疫情防范战略中阐明(参见调查报告模块 1 中的建议 4),在未来的疫情中如何进行决策。

这应包括规定将 COBR 作为初始应对机制,并阐明当紧急情况明显会持续更长时间时,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将如何从通过 COBR 管理疫情过渡到通过各国单独安排进行管理。

它应包括英国政府长期决策机制的规定,这些机制包括:

  • 成立一个战略小组,负责制定应对疫情各个阶段的总体方针,并就重大干预措施(例如进入和解除封锁)做出决策;

  • 成立一个业务小组,负责在整个疫情期间对既定战略的实施做出决策。

这些结构的设计应包括每个小组的决策程序概要。

该战略应明确规定英国政府内阁参与战略和行动小组的决策。

它还应规定,长期决策主要应由英国、苏格兰和威尔士内阁以及北爱尔兰内阁进行。

管理人员。

各国决策机构都应设立一位部长,负责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英国政府中,妇女与平等事务部长或许是这方面最合适的人选。

11

关键人员的应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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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应各自制定正式安排,以便在全系统民事紧急状态期间,如果首相和首席部长(在北爱尔兰为副首席部长)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谁来顶替其职务。

12

特别工作组

请完整阅读该建议。

为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全系统性民事紧急事件,英国、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应分别设立中央工作组进行协调,负责委托和汇总咨询意见、协调统一的数据概览以及促进决策过程。为此,英国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应各自制定这些工作组的运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工作组运作所需的关键角色及其任命方式。

英国政府还应明确其工作组在支持战略和运营决策结构中的决策程序方面的作用。

这些安排应纳入未来的大流行病防范战略(参见调查报告模块 1 报告,建议 4)。

13

北爱尔兰部长守则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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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室应修改《部长守则》,对部长施加保密义务,禁止披露部长在北爱尔兰行政委员会会议期间表达的个人观点。

14

无障碍沟通计划

请完整阅读该建议。

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各自制定行动计划,说明在疫情期间如何使政府信息更容易获取。

至少,这些措施应包括将政府新闻发布会翻译成英国手语(北爱尔兰为爱尔兰手语),并将重要公告翻译成英国最常用的语言。

15

对紧急权力的审查

请完整阅读该建议。

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确保,在公共卫生立法框架下,在发生诸如大流行病等民事紧急情况时,将草案中的肯定性程序作为行使实质性和广泛权力的标准程序。

任何偏离此程序的行为都应属例外,并须制定明确的标准和保障措施,以防止绕过议会审查。这些保障措施应包括:

  • 对于采用肯定性程序制定的法规,应包含“日落条款”,明确规定失效日期,通常在两个月内;

  • 部长有义务每两个月向各自的立法机构报告紧急权力的行使情况。

16

审查《2004年民事应急法》对未来民事紧急情况的适用性

请完整阅读该建议。

英国政府应审查 2004 年《民事应急法》,以评估其在管理未来民事紧急情况(包括流行病)方面的潜在作用,以及在通过具有适当议会保障措施的更具体立法之前,是否可以将其用作临时紧急框架。

审查应该:

  • 审查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可以援引《2004 年民事应急法》的条件;

  • 考虑对该法案的保障措施进行任何调整,例如三重锁定测试或时间限制,使其更能适应疫情;

  • 就该法案在民事紧急情况(包括流行病)中的应用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以支持在具体立法(例如专门的流行病法案)通过之前将其用作紧急措施。

17

限制和指导的中央存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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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苏格兰政府、威尔士政府和北爱尔兰行政机构应建立一个在线门户网站,用于应对未来的民事紧急情况,公众可以通过该网站获取有关其所在地区适用的法律限制和任何相关指南的信息。

该门户网站应易于访问,其内容应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编写。

18

地方政府代表出席内阁紧急会议

请完整阅读该建议。

英国政府应按照惯例,邀请地方政府提名相关部长和官员参加可能对英国全境产生影响的重大民事紧急情况的内政紧急会议。

19

政府间结构和关系

请完整阅读该建议。

在未来任何疫情爆发的最初几个月,政府间关系应通过内阁紧急事务协调委员会(COBR)来促进。与此同时,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确保建立一个专门针对疫情应对的四国联合机制,并在COBR机制向各国独立决策机制过渡的同时,落实这一机制。该机制应在疫情期间定期召开会议,所有国家的政府首脑均应出席。

应将这四国会议的安排纳入未来的大流行病防范战略(参见调查报告模块 1 报告,建议 4)。

调查组尚未收到对第二模块决策报告的任何回复。

对调查建议的监督

主席希望所有已接受的建议都能得到及时采取行动和实施。

出于透明度和公开性的考虑,调查要求负责每项建议的机构公布他们将采取的回应步骤以及这样做的时间表。

除非另有说明,机构应在建议发布后六个月内完成此操作。调查已同意制定内部流程,以确保有效监督建议,详情如下。

调查将致函该机构,要求其在未来三个月内公布答复。

如果未发布答复,调查机构将进一步发送一封信,要求该机构立即发布答复。

如果未发表答复,调查机构将发送第三封信函,指出调查机构对该机构尚未公布其答复感到失望。调查将公开声明已致函该机构。

如果相关机构尚未作出回应,调查委员会将要求其说明未作出回应的原因。调查委员会将公开声明已提出此项信息请求,收到的回应将在调查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将每半年发布一次更新报告,详细说明其在落实调查建议方面的进展情况。这些更新报告将于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发布,首次发布时间为2026年11月。每次更新报告都将涵盖所有已提交报告的模块的进展情况,前提是政府最初的回复截止日期与下一个预定的五月/十一月更新周期之间至少间隔五个月。